9種情況可采取停電措施
草案規定,供電企業對所有用電人負有普遍服務和持續安全供電的義務。任何停電行為都可能給用電人造成一定影響。但在特定情況下,供電企業不得不采取停電措施。
對于哪些情況下,供電企業可以斷電,以前國家僅有原則規定,供電企業難以操作。為此,在草案中,對可以采取強制停電的9種情形進行了細化: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的;用電人確有竊電行為的;用電人的用電設備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經整改仍不合格的;非居民用電人或者居民小區運行中的受電設施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非居民用電人在限期內不拆除私增用電容量設施或者設備的;用電人擅自轉供電能的;用電人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用電的;因電力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故障檢修的;國家規定可采取停電措施的企業情形的。
停電供電企業需發公告
在采取停電措施時,供電企業須發布通告。草案規定,因電力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告用電人。如果因電力設施臨時故障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告用電人。
如果用電人對供電企業采取的停電措施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停電通知書之日起,7天內向供電企業查詢,也可向其所在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提請二審
擅挖地下室可強制拆除或回填
本報訊(記者湯靜)昨日,記者從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獲悉,《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將提請二審,提請二審的草案對曾引起廣泛關注的擅自違法挖地下室的處罰,作出規定,可采取強制拆除或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承擔。
業主:是否回填還在觀望中
記者昨日走訪了北部新區的多個別墅樓盤發現,目前對于地面的違章建筑,已經有業主在自行拆除,但對于擅自挖的地下室,業主們都幾乎都還處于觀望狀態。
在北部新區金渝大道的一別墅小區,有40多家業主都自己挖了地下室,一業主坦言,為了挖地下室,他已經投入了10多萬元,剛剛修好不到一年,舍不得拆,而至于以后是否回填,他表示,到時候看看再說。
臨時建筑物使用期不超兩年
另外,《條例》對臨時建筑物的修建作了嚴格控制,在國有建設用地上修建臨時建筑物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影響交通、市容、安全,不得妨礙他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規定,臨時建筑物的批準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的,應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可延長一次,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批準的土地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