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輸配電網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解讀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電監〔2012〕 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2012年4月正式發布。《實施辦法》共三十四條,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的重點內容、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等監督管理工作機制、違規行為的處理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近年來,我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市場持續快速發展,同時,一些違反許可管理制度的突出問題也逐漸顯現。例如,部分單位取得許可證后,資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并不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部分單位以掛靠等方式非法轉讓、受讓許可證;違反許可制度轉包、分包工程;一些持證單位分支機構設置不規范,違規承接工程、違規施工;一些電力企業違反許可證制度將工程發包給無證企業等突出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擾亂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市場秩序,還嚴重影響到電網工程建設質量,威脅到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為規范和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安全運行,積極有效地發揮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監管功效。按照電監會“依法依規、公平公正、服務大局、監管為民”的監管工作原則,根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本《實施辦法》。
一、進一步加強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的監督管理
1、強化許可證后續管理
截至2011年底,全國累計已有11000余家企業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許可證的普及持有工作已基本結束,管理重點從頒證轉移到證后管理。為推動并更好的適應許可證管理工作重心的轉移,《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派出機構對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是否持續符合會28號令規定的許可證法定條件實施監督管理,取得許可證單位的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設備、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等發生變化,致使企業不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為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對這部分企業,派出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核定許可證等級,對不符合最低等級法定條件的,作出市場退出處理。(《實施辦法》第六條)
同時,考慮到自2006年大規模普及頒發許可證至今,已有相當數量的持證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已經或即將屆滿。作為實施許可證后續管理的重要內容,《實施辦法》第七、八條對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審查工作進行了細化規定。
2、強化對持證企業違反許可管理制度典型行為的監督管理
根據電監會2010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電力市場許可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結果顯示:存在問題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共計91家,其中,18家企業無證施工或超越許可范圍施工;15家企業將其承攬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33家企業實際資質提條件于法定要求不符。針對上述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突出性難點問題,電監會28號令雖然均做出了針對性的規定,但由于這些違法行為多存在于工程發承包后續環節,涉及多個主體、隱蔽性強、認定和查處工作較為復雜,在監管執法工作中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實施辦法》在總結我會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治理工作,以及其他專項檢查經驗基礎上,參考借鑒建筑、交通等部門的經驗做法,立足我會現有職能,重點對非法轉讓許可證、轉包和違法分包中違反許可證制度的情形,明確了有關認定標準和查處工作方式。(《實施辦法》第九、十、十一條)
3、強化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
《實施辦法》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作出了應向派出機構進行備案等相關具體規定,對以承裝(修、試)單位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也提出了監管要求。對于備案材料,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要求,對照授權內容,就章程、人員、財務、業務范圍等提出具體規定和要求,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二、進一步明確發電、輸電、供電企業執行許可管理制度的各項義務
為從源頭上杜絕無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施工行為,《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對發電、輸電、供電企業應當遵守、落實許可管理相關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發電、輸電、供電企業應當健全工程建設管理、工程分包管理和生茶管理三項制度。供電企業還應當健全用戶工程報裝制度,在受理電力用戶用電申請環節告知用戶需委托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從事受電設施施工。這里提到的“相應的許可證”是指供電企業在受理電力用戶用電申請環節履行告知義務時,不得擅自提高投標單位資質等級和類別要求的內容。
三、進一步規范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電監會有關完善監管工作機制的要求,《實施辦法》第十六至第二十一條明確了許可證監督檢查的工作方式、原則和機制。細化了派出機構運用非現場監管方式組織企業開展年度自查的工作程序,并對企業提交自查報告的內容進行了統一規定。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工作的以往經驗,《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還特別明確了派出機構對企業開展施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以及需進行重點抽查的法定情形,以進一步提高許可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規范性。
四、《實施辦法》其他有關重要管理規定
1、加強持證企業年度監督檢查綜合評價和許可證信用檔案工作。《實施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根據監督管理情況,對企業實施綜合評價,將評價結果記錄在許可證證照和信用檔案中;派出機構在綜合評價和信用檔案工作中,對評價等次為差的單位提出整改要求,以起到較強的約束性作用。
2、對電監會28號令未明確處理措施涉及的若干違規問題,增設約束性監管規定措施。一是對承裝(修、試)單位違反許可證制度轉包或者分包以及不遵守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規定的、對電網企業不配合監管機構對用戶工程建設實施監管的,明確了處理措施(《實施辦法》第二十七、二十八、第二十九條明確派出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按照規定的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對違規單位提出限期整改,并報送限期報送整改情況的處理決定,派出機構應當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3、《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明確對涉嫌偽造、涂改許可證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將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
原標題:規范和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市場 準入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