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田園
本報訊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能不能種樹、蓋房?竊電行為該咋處理?這些問題,都遭遇著法律的“真空”。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供用電保護條例(草案)》,擬對事關民生的一系列和“電”有關的問題,進行立法保護。
電線下種樹咋查處法律有真空
“在巡查中,我們經常發現高壓線內植樹、蓋房等行為,交涉起來非常麻煩,有人提出只有給錢才能砍樹、拆房。我們沒有執法權,只能向政府部門報告,但往往是不了了之。”小王是濮陽市供電局的一名維護人員,提起這幾年的巡查高壓線情況,他最希望能盡早出臺相關法律,完善對高壓線下植樹行為的管理。
針對這種情況,《(條例)草案》規定,在已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法種植或自然生長的樹林、竹子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業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砍伐的決定。電力建設項目應對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對于公告明示的區域內新種的植物、新建或擴建建筑物,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補償;對于公告之前就已有的植物或建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拆除的,電力建設部門要給予一次性補償。
竊電咋計算電量有了新標準
據反映,很多營業場所、工廠都有兩個電表,一個用來應付檢查,另一個是改裝過的電表,從中“竊電”。但擺在電力公司面前的難題是,一旦查獲竊電行為,該如何處置?從哪一天開始計算?目前,竊電時間無法定量,成為法律“真空”。
《(條例)草案》規定了幾種計算竊電量的方法。對竊電量和竊電時間無法查清的,規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期按照一百八十日計算,非居民用電每日按照十二小時計算,居民用電每日按照六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