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小水電電價問題,本報水電版已有過討論。近日,編者再次收到湖南省祁陽縣小水電協會的一封來函,矛頭直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法,言辭犀利、有理有據。本報就此來函照登,旨在提供討論的平臺,讓水電相關方面都有暢所欲言的陣地。
(一)
電能,是指電以各種形式做功(即產生能量)的能力,是能量的一種形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電能主要來自水能(水力發電)、熱能(火力發電)、原子能(原子能發電)、風能(風力發電)、化學能(電池)及光能(光電池、太陽能電池等)等形式能量的轉換,而這些能量的轉化過程是通過各種各樣的發電廠完成的。
電能屬于商品,商品的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無差別的人類勞動是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而不是個別勞動時間來決定。不管電能是何種形式轉化而來,它的作用和價值是相同的。因此,電能價格的確定,不管是政府定價、還是市場調節,都必須符合價值規律,即電能的價格只能由生產電能的社會平均成本確定,而不能由個別成本決定。對于成本高于社會平均成本的風能和太陽能等綠色可再生能源,考慮到其社會價值和公益性,國家可以按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的方式提高其價格。
因此,對同一時間提供的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同一商品,對同一地區、同一電網提供的同一電能,價格主管部門應該給予相同的價格。
(二)
長期以來,湖南省對于火電與水電,對不同投資主體修建的水電站、對不同建設時期建成的水電站、對裝機容量大小不同的水電站、對不同地區的水電站、對統調和非統調水電站、對于同一流域的水電站,制定不同的上網電價,致使電網企業(壟斷企業)能夠以大大低于社會平均成本的價格,即以《價格法》認定的“不公平的低價”購買水電的電能產品,獲取高額壟斷利潤。
湖南省最新出臺的、正在實行的湖南省物價局的湘價電〔2011〕196號《湖南省物價局關于省電網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我省不同的水電站制定出了每千瓦時0.255元、0.28元、0.29元、0.30元、0.31元、0.32元、0.325元、0.33元、0.34元、0.346元、0.35元、0.36元、0.37元、0.39元等十幾種上網電價,最高比最低水電上網電價多0.135元,相比高出53%;火電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51元,比最低水電上網電價多0.255元,相比高出100%,比最高水電上網電價多0.12元,相比高出31%。由此可見,湖南電能上網價格種類之多,差距之大觸目驚心。
這種在火電與水電、水電與小水電以及小水電之間實行差別電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
第一,違反了《價格法》第三條“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
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不得對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違反《價格法》第二十一條“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違反《價格法》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
第二,違反《政府定價行為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4號令)第四條“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違反《政府定價行為規則》第五條“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
第三,違反《電力法》第三十七條“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
第四,違反《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514號)第七條:“獨立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發電項目經濟壽命周期,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和依法計入稅金的原則核定。其中,發電成本為社會平均成本”;第八條;“同一地區新建設的發電機組上網電價實行同一價格,并事先向社會公布,原來已經定價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逐步統一”。
第五,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從事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
違反《反壟斷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以個別成本確定的上網電價,就是在強制電網(壟斷企業)“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小水電的電能商品,即是“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是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電網)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第六,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第十一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僅沒有約束和打擊,還以政府定價的方式,幫助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去實現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
第七,違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不得歧視。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原則,采取的措施應當必要、適當”。
以個別成本確定電能價格的政府定價,行政機關違法行使了自由裁量權,是創設了一個行政許可,是對水電上網電價的價格歧視。
第八,違反《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不得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湖南省物價局的《通知》對每一個特定的電站規定了一個特定的電價,對沒有申報電價的、沒有申報成本審核的,即使是合法的電站也會因沒有上網電價而不能上網,政府定價變成了政府許可(創設了行政許可),違背了規范性文件必須同時具有“外部性、普遍性和反復適用性”的原則;也違法增設了水電企業的義務,違法限制、剝奪了水電企業的權利。
因此,對于同一區域,同一電網的電站生產的電能,不管是水電還是火電,不論是大電站還是小電站,不管是國有還是民營,不論是新建的還是老電站,不管有沒有關系和背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要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同一時間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是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政府有關部門就必須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制定統一的政府定價價格。
(三)
上述觸目驚心的濫用行政權力的違法定價的行為,損害了水電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了壟斷和落后,造成了滋生腐敗溫床的“拉關系”、“跑電價”盛行,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降低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價格主管部門法律意識不強,對計劃經濟情有獨鐘,違背經濟規律;二是一些價格主管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有意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非法制定政府定價。
為此,我們以法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的名義強烈要求:
一、價格管理部門要依法區分政府定價成本和個別成本的概念,政府定價成本是指經營者生產經營或提供政府定價的同種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政府定價成本應該同時具備:
(1)政府定價成本是所有經營者的社會平均成本。
(2)政府定價成本是指在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成本。
(3)政府定價成本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
(4)政府定價成本是指合理的成本。
(5)政府定價成本是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成本核算辦法核算得到的成本。
只有這樣,才能通過合法成本調查和監審,確定上網電能的合理的政府定價成本,制定出合理的電能的上網電價。
二、鑒于電網的自然壟斷屬性,電網企業對前端電廠和終端用戶定價均有巨大的影響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極易受電網企業的勢力、利益的干擾和左右,因此,必須設立第三方,監督和檢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政府定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避免產生現在這樣的電網和電站職工收入差距十幾倍的巨大的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
三、有關部門應該迅速依法糾正價格主管部門對電能上網定價的錯誤定價,依法以正確的社會平均成本確定電能上網的政府定價標準,同一個地區、同一個電網的水電與水電以及水電與火電要依法做到同網同價。
四、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價格法》、《反壟斷法》、《政府定價行為規則》、《反價格壟斷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決查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縱容牟取暴利的違法行政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總之,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市場經濟規律,按照社會平均成本確定電能的上網價格。只有這樣,才能使電能的價格反映資源的稀缺性成本、不可再生成本和污染治理成本,才能避免能源資源的過度開采、浪費使用和低效率配置,才能促使企業建立成本的約束機制、降低消耗,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目前,持續下降的火電新增裝機容量和火電投資,不斷減少發電的火電發電機組,持續增加的被銀行追債、拍賣的水電站,不斷加深的國電、地電兩網的矛盾,日益增大的電力負荷缺口,這些現象都是在警示我國電力行業,如果不按法律和經濟規律辦事,必將受到市場經濟規律的懲罰。
最后,在法治化和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對能否迅速糾正我國電力行業的一些不法行政行為,對能否盡快解決我國電力行業內目前存在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我們拭目以待。
(一)
電能,是指電以各種形式做功(即產生能量)的能力,是能量的一種形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電能主要來自水能(水力發電)、熱能(火力發電)、原子能(原子能發電)、風能(風力發電)、化學能(電池)及光能(光電池、太陽能電池等)等形式能量的轉換,而這些能量的轉化過程是通過各種各樣的發電廠完成的。
電能屬于商品,商品的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無差別的人類勞動是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而不是個別勞動時間來決定。不管電能是何種形式轉化而來,它的作用和價值是相同的。因此,電能價格的確定,不管是政府定價、還是市場調節,都必須符合價值規律,即電能的價格只能由生產電能的社會平均成本確定,而不能由個別成本決定。對于成本高于社會平均成本的風能和太陽能等綠色可再生能源,考慮到其社會價值和公益性,國家可以按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的方式提高其價格。
因此,對同一時間提供的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同一商品,對同一地區、同一電網提供的同一電能,價格主管部門應該給予相同的價格。
(二)
長期以來,湖南省對于火電與水電,對不同投資主體修建的水電站、對不同建設時期建成的水電站、對裝機容量大小不同的水電站、對不同地區的水電站、對統調和非統調水電站、對于同一流域的水電站,制定不同的上網電價,致使電網企業(壟斷企業)能夠以大大低于社會平均成本的價格,即以《價格法》認定的“不公平的低價”購買水電的電能產品,獲取高額壟斷利潤。
湖南省最新出臺的、正在實行的湖南省物價局的湘價電〔2011〕196號《湖南省物價局關于省電網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我省不同的水電站制定出了每千瓦時0.255元、0.28元、0.29元、0.30元、0.31元、0.32元、0.325元、0.33元、0.34元、0.346元、0.35元、0.36元、0.37元、0.39元等十幾種上網電價,最高比最低水電上網電價多0.135元,相比高出53%;火電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51元,比最低水電上網電價多0.255元,相比高出100%,比最高水電上網電價多0.12元,相比高出31%。由此可見,湖南電能上網價格種類之多,差距之大觸目驚心。
這種在火電與水電、水電與小水電以及小水電之間實行差別電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
第一,違反了《價格法》第三條“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
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不得對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違反《價格法》第二十一條“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違反《價格法》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
第二,違反《政府定價行為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4號令)第四條“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違反《政府定價行為規則》第五條“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
第三,違反《電力法》第三十七條“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
第四,違反《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514號)第七條:“獨立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發電項目經濟壽命周期,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和依法計入稅金的原則核定。其中,發電成本為社會平均成本”;第八條;“同一地區新建設的發電機組上網電價實行同一價格,并事先向社會公布,原來已經定價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逐步統一”。
第五,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從事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
違反《反壟斷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以個別成本確定的上網電價,就是在強制電網(壟斷企業)“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小水電的電能商品,即是“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是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電網)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第六,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第十一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僅沒有約束和打擊,還以政府定價的方式,幫助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去實現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
第七,違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不得歧視。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原則,采取的措施應當必要、適當”。
以個別成本確定電能價格的政府定價,行政機關違法行使了自由裁量權,是創設了一個行政許可,是對水電上網電價的價格歧視。
第八,違反《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不得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湖南省物價局的《通知》對每一個特定的電站規定了一個特定的電價,對沒有申報電價的、沒有申報成本審核的,即使是合法的電站也會因沒有上網電價而不能上網,政府定價變成了政府許可(創設了行政許可),違背了規范性文件必須同時具有“外部性、普遍性和反復適用性”的原則;也違法增設了水電企業的義務,違法限制、剝奪了水電企業的權利。
因此,對于同一區域,同一電網的電站生產的電能,不管是水電還是火電,不論是大電站還是小電站,不管是國有還是民營,不論是新建的還是老電站,不管有沒有關系和背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要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同一時間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是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政府有關部門就必須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制定統一的政府定價價格。
(三)
上述觸目驚心的濫用行政權力的違法定價的行為,損害了水電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了壟斷和落后,造成了滋生腐敗溫床的“拉關系”、“跑電價”盛行,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降低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價格主管部門法律意識不強,對計劃經濟情有獨鐘,違背經濟規律;二是一些價格主管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有意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非法制定政府定價。
為此,我們以法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的名義強烈要求:
一、價格管理部門要依法區分政府定價成本和個別成本的概念,政府定價成本是指經營者生產經營或提供政府定價的同種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政府定價成本應該同時具備:
(1)政府定價成本是所有經營者的社會平均成本。
(2)政府定價成本是指在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成本。
(3)政府定價成本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
(4)政府定價成本是指合理的成本。
(5)政府定價成本是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成本核算辦法核算得到的成本。
只有這樣,才能通過合法成本調查和監審,確定上網電能的合理的政府定價成本,制定出合理的電能的上網電價。
二、鑒于電網的自然壟斷屬性,電網企業對前端電廠和終端用戶定價均有巨大的影響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極易受電網企業的勢力、利益的干擾和左右,因此,必須設立第三方,監督和檢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政府定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避免產生現在這樣的電網和電站職工收入差距十幾倍的巨大的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
三、有關部門應該迅速依法糾正價格主管部門對電能上網定價的錯誤定價,依法以正確的社會平均成本確定電能上網的政府定價標準,同一個地區、同一個電網的水電與水電以及水電與火電要依法做到同網同價。
四、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價格法》、《反壟斷法》、《政府定價行為規則》、《反價格壟斷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決查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縱容牟取暴利的違法行政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總之,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市場經濟規律,按照社會平均成本確定電能的上網價格。只有這樣,才能使電能的價格反映資源的稀缺性成本、不可再生成本和污染治理成本,才能避免能源資源的過度開采、浪費使用和低效率配置,才能促使企業建立成本的約束機制、降低消耗,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目前,持續下降的火電新增裝機容量和火電投資,不斷減少發電的火電發電機組,持續增加的被銀行追債、拍賣的水電站,不斷加深的國電、地電兩網的矛盾,日益增大的電力負荷缺口,這些現象都是在警示我國電力行業,如果不按法律和經濟規律辦事,必將受到市場經濟規律的懲罰。
最后,在法治化和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對能否迅速糾正我國電力行業的一些不法行政行為,對能否盡快解決我國電力行業內目前存在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