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番禺供電局原副局長受賄10.4萬退贓50萬 獲刑5年
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實習生吳方宇報道: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番禺供電局原副局長區志剛,利用負責工程項目驗收等職務便利,一年內先后3次收受承攬其單位工程的某公司項目負責人李某增(另案處理)賄送的現金人民幣共計10.4萬元。近日,區志剛因犯受賄罪被南沙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他在向檢察機關自動投案期間,主動退繳了50萬元。
今年44歲的區志剛在庭審中表示認罪,但辯解稱,因為緊張、身體不好、時間過長等原因,他在檢察機關關于受賄金額的供述有誤,“經過認真回憶,我第一次收受李某增賄賂的現金應為人民幣8萬元,并非10萬元,故受賄的總金額應為8.4萬元。”
經南沙區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區志剛任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番禺供電局運行部主任期間,職責主要包括電網輸變電設備運行維護、設備故障缺陷檢修、參與基建工程項目驗收等。區志剛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先后3次收受承攬其單位工程的河南省防腐保溫開發有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李某增(另案處理)賄送的現金人民幣共計10.4萬元,并在工程驗收、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行賄人謀取利益。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區志剛向檢察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向該院退繳人民幣50萬元。
南沙區法院認為,區志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他退出的50萬元中的39.6萬元與本案無關,在本案中不作處理。關于受賄金額部分,法院認為,第一次受賄10萬元的犯罪數額來自于區志剛的主動供述,同時區志剛在公訴機關多次供述第一次受賄10萬元,內容穩定、一致,其供述與行賄人李某增的證言能夠高度吻合。因此,對區志剛的受賄總金額應當認定為10.4萬元。他所說的“第一次受賄金額應為8萬元”的辯解理由不可信,且違背記憶規律、不合情理。
最后,南沙區法院判決區志剛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