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區電力安全隱患的排查,都由當地電力公司下屬的供電所負責,由線路護線員具體巡查。如果供電所所長或線路護線員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出現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其瀆職犯罪行為是由公安機關管轄,還是由檢察機關管轄呢?
由于電力系統經過改制已成為國有公司或企業,對上述人員涉嫌的瀆職行為,應當以國有公司人員瀆職犯罪立案偵查,管轄權屬于公安機關。但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對安全生產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各級政府層層簽訂責任狀,并與條條管理的各職能部門也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狀。安全生產方面,當地政府也與電力公司簽訂責任狀,委托其抓好安全生產。供電所人員除按照上級職能部門的指令要求做好安全生產外,還受地方政府委托,履行用電安全監管職責。按照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屬于瀆職罪主體,采取“職責說”而非“身份說”。供電公司工作人員受政府委托所產生的“職責”具有一定的公務性質,應認定為受委托從事公務,對其違反該職責而出現的瀆職行為,其立案偵查管轄權應屬于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