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特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正公開征求意見,用戶用電行為危害供電安全、擅自向外轉供電 等7種行為可被中止供電。為制止竊電行為,《條例》意見稿規定,電力企業可以中斷竊電用戶的用電,但是應當符合四個條件。(見昨日南都珠海讀本)
通讀《條例》意見稿,最大的印象是,這部意見稿較多地闡述了保護電力設施,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可以做什么”;而對于如何更好地提高電力設施保護公眾宣傳、公眾參與,維護作為電力消費者的用戶權益,卻著墨不多。
意見稿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分別就電力設施保護政府責任、電力設施與其他類別設施和植被出現沖突時的處置原則作了詳細表述;接下來又用了多個條款詳盡闡述了電力企業檢查電力設施、中止用戶供電的判別和操作方式;還對低壓和高壓供用電事故責任作出了劃分。這些條款內容翔實,也都很有可操作性。
但要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還需要通過切實有效的公眾宣傳,提供公眾參與的方式和渠道,以深入人心。意見稿第五條提及要做好加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卻一筆帶過,而在闡述電力企業用電檢查的第十三條,談到的也只是電力企業為防竊電的檢查方式。
再比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提出,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后,電力企業在消除危險源、搶修電力設施的同時,要組織應急電力供應,保證重要單位用電。這個條款沒有區分不同原因造成的電力設施突發事件,對于因電力企業或其工作人員造成的責任事件帶給用戶的損失,也沒有規定補償義務。當然,這還涉及到電力突發事件發生后,公眾應當通過什么樣的方式查詢事件成因,即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就電力突發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這方面條款的完善相當重要,將可以倒逼電力企業進一步完善科學管理、確保應急處理機制的有效性。
此外,《條例》應補充電力企業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的相關條款。比如,電力企業有必要推出上門服務項目,應用戶需求,定期上門為用戶排查用電安全、檢修障礙,這不僅體現了企業服務的意識,而且也將更好的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 鄭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