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為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業主。2010年10月,該小區進行電表更換,王先生因為當時未在該小區居住未能及時領取電卡,結果造成家中停電,其廚房冰箱和冰柜內的價值3.5萬元的海參全部腐爛變質,于是王先生起訴小區物業公司要求賠償財產損失。近日,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王先生訴稱:“我是海淀區某小區業主。2010年10月,小區物業公司在更換小區電表時未通知我,而且在電表更換完畢后亦不及時通知我領取電卡。由于我當時不在此居住,直到2010年11月22日才發現電表停電,造成我廚房冰箱和冰柜內的食品全部腐爛變質,其中包括價值35 000元的海參。我認為,由于物業公司的過錯行為造成我的財產損失,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我財產損失35 0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物業公司負擔。”
物業公司辯稱:“我公司并未對王先生實施侵權行為,我公司亦不負責小區的電力供應,因此,我認為王先生應起訴供電公司。另外,我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并無過錯,我公司協助電力公司履行了為小區更換電表的通知義務,王先生的主張沒有依據。至于王先生所述的財產損失,因其并沒有證據證明其食品腐爛是與停電有關。由于他不經常在小區房屋內居住,忽視了電量是否充足,導致了家中停電,這是他自己造成的,與我公司無關,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依據法律的規定,物業公司在進行物業管理過程中未能全面履行其義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北京聯通公司的電話記錄,雖不能充分證明其在事后為避免危險或及時消除影響,盡到了全面的告知義務,但考慮到,其系配合海淀區供電局進行供發電轉換工作,并及時在小區樓梯及公告欄中發布相應的公示及通知,故物業公司對王先生的財產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業主王先生在更換電卡期間未在此處居住,并將貴重物品存放在冰箱中保存,對損失后果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于賠償王先生財產損失人民幣一萬四千元。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經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