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收受12萬被判10年
海珠供電局營業部副主任不服一審判決
曾杰鋒犯受賄罪,依法應當對其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曾杰鋒雖屬自動投案,但未在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符合自首構成要件。
本報訊 (記者劉曉星)為了12萬元,43歲的曾杰鋒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他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曾任海珠供電局營業部副主任、計劃建設部主任的他,利用職務便利,在審批項目協議過程中收錢為他人加快相關流程進度。自以為只是兩萬、三萬地收點“小錢”沒事,卻還是逃不過法律的嚴懲。日前,此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收受4人12萬元
越秀法院一審查明,2008年至2010年,曾杰鋒利用負責協調、審批光大花園外電工程項目用電協議的職務便利,幫助用電申請人許某加快相關流程進度,先后兩次收受賄賂人民幣共計2萬元。2010年間,曾杰鋒利用負責協調、審批石溪業擴配套工程項目供電方式的職務便利,幫助鄺某加快相關流程進度,先后兩次收受人民幣3萬元。2009年至2011年間,其利用負責協調、審批光大橡園外電工程供電方式的職務便利,幫助刁某加快相關流程進度,先后兩次收受人民幣5萬元。2011年,曾杰鋒為李某承接廣東省政府外事辦業擴配套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人民幣2萬元。
一審未被認定自首
在一審中,曾杰鋒辯稱,在收受鄺某的3萬元中,有2萬元用于部門旅游。越秀法院一審查明,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這3萬元與部門旅游花費的2萬元屬于同一筆款項。且贓款去向及用途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不影響對被告人收受財物行為的定性。
曾杰鋒犯受賄罪,依法應當對其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另外,曾杰鋒雖屬自動投案,但未在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符合自首構成要件。但他在被刑拘后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并退出大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據此,越秀法院一審判決曾杰鋒有期徒刑十年,并沒收財產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及追繳。
判后,曾杰鋒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目前案件仍在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