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閱讀
3月7日,本報刊發《“隔墻售電”如何打通電網關》后,引發業內對“隔墻售電”的高度關注。業內人士紛紛致電本報記者,表示有話說。
有觀點認為,由于分布式能源具有波動性,通常無法完全滿足“隔墻售電”用戶的用電需求,仍需電網為其提供全容量投資,但其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輸配電價。這意味著未參與“隔墻售電”的用戶將分攤更多的輸配成本。
文丨本報記者 韓逸飛
屋頂光伏無法“隔墻售電”?
一位山東分布式光伏企業負責人向記者表示:“作為發電企業,我們與園區內屋頂業主已簽訂屋頂租用協議、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并取得項目備案證,但項目無法接入用戶,當地要求整村開發以及第三方開發的工業園區項目須接入公共電網,即光伏發電開發商不能直接向屋頂業主‘隔墻售電’。”
在該負責人看來,“隔墻售電”就是允許分布式能源項目通過配電網將電力直接銷售給周邊的能源消費者,而不是必須先低價賣給電網,再由用戶從電網高價買回。但按照當地的相關要求,屋頂光伏電量只有先上網,才能抵達用戶。
記者了解到,對于分布式能源項目而言,有能力在區域內獲取電力用戶資源的項目業主,傾向于采用“隔墻售電”模式,但對于無法獲得直接交易對象的項目業主,也會選擇采用由電網代理交易的模式。
為何分布式屋頂光伏不能采取“隔墻售電”模式?除了過網費和交叉補貼爭議之外,還有其他什么障礙?
一位電力系統相關人士認為,以光伏整縣開發為代表的大規模建設、所發電量大部分上網的項目不是真正意義上分布式項目,不應該享受“隔墻售電”的相關政策。
屋頂光伏“余電”該不該上網?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要求,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也明確支持,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進行電力交易的相關模式。
按照一系列的政策,顯然,國家鼓勵分布式光伏項目參與“隔墻售電”。
不過,在中國能源研究會配售電研究中心副主任吳俊宏看來,雖然政策有了,但是具體的監管以及該由誰監管還沒有明確,落地細則也需深入探討。
上述相關企業負責人直言,當地有關單位在進行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和地面電站接入批復時,拒絕了該項目的接入。“地面電站上網電量對于當地消納而言已經過剩,因此拒絕分布式光伏‘余電’上網。”
在該負責人看來,如果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后的“余電”不能上網,自然就無法交易,分布式光伏不能市場化交易,“隔墻售電”也就無法開展。
“隔墻售電”是否造成不公?
據了解,“隔墻售電”中存在的種種問題與我國現行的電價機制密切相關。
在我國現有的電價體系中,同一省區內發電機組執行的是同一上網電價、同一輸配電價。但有業內人士認為,現有的輸配電價定價模式無法實現公平分攤輸配電成本的目標。
“由于分布式能源具有波動性,通常無法完全滿足‘隔墻售電’用戶的用電需求,仍需電網為其提供全容量投資,但其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輸配電價。”上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電網企業的輸配電價是按準許收入核定的,若有部分用戶少繳納輸電費用,會造成電網企業收入的缺額。按現行政策,此部分缺額將在下一個監管周期予以平滑處理,這也意味著未參與‘隔墻售電’的用戶將分攤更多的輸配成本。”
也正因為上述因素,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隔墻售電”模式存在道德風險。
不過,對此也有不同觀點。
吳俊宏認為,隔墻售電的意義在于縮短新能源消納鏈路,拉近能源生產者與消納者之間的距離。
“隔墻售電用戶的分布式就近交易一旦形成規模后,無需額外投資建設外部電網系統,反而能實現外部電網系統成本下降,有利于其他用戶享受到比之前更低的輸配電價。”吳俊宏說。